盜竊所得與不當得利

盜竊所得與不當得利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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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所得該怎麼進行返還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成立後,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爲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因其是否爲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爲以下三種:


  (一)受益人善意時的返還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爲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二)受益人爲惡意時的返還

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爲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於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爲善意,嗣後爲惡意的返還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爲善意,嗣後爲惡意的情況下,其返還範圍應以其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