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減刑民事裁定書錯誤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法院減刑民事裁定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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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12)x刑初字第號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女,19**年**月**日出生,**族,**省xx縣人,農民,小學文化,住**省xx縣xx鄉,公民身份號碼:00000000。

訴訟代理人xx,***xx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族,**省xx縣人,農民,小學文化,住**省xx縣xx鄉,公民身份號碼:0000000。

辯護人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傷害罪,並造成其經濟損失爲由,於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自訴人xx以與被告人xx已和解處理爲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自訴人xx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自訴人xx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