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技術成果應如何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應如何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應如何歸屬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未專利權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據此,乙在甲公司的本職工作任務是開發節能新技術,乙辭職後一年內在丙公司開發出的節能新技術仍屬於甲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因此,專利申請權屬於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