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對公職人員的影響

取保候審對公職人員的影響
對公職人員名譽權侵權怎麼認定

認定方式:


1、認定名譽侵權行爲,行爲人要存在侵犯名譽權的違法行爲。認定名譽侵權違法行爲可以從行爲方式來界定,其中透過口頭、書面或網絡傳播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誹謗和侮辱,或是對他人的隱私和材料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公佈的,都可納入名譽侵權行爲範圍之內。


2、認定名譽侵權行爲,被侵權人要存在名譽權受損的事實。名譽受損的最基本特點就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衡量社會評價是否降低之標準,應結合社會其他成員是否對受害人產生不良的看法或是出現不利於受害人的各種議論、評論甚至攻擊等;是否使受害人在社會中受到冷落和孤立;是否使受害人在日常工作或執業過程中發生困難等方面進行考量。


3、公職人員的身份具有雙重性,因而公職人員的名譽事實上包括了公民對公權機關和對公職人員個人的複合性的評價。實踐中,公職人員的名譽權不可避免地與公民的言論自由、批評、檢舉、控告、建議等民主監督權利存在衝突,但法律賦予公民民主監督權是營造民主政治環境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因此,對公民行使正當民主監督權利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對公職人員名譽權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對公職人員名譽權的保護應弱於一般公民名譽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