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由誰審理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由誰審理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由誰審理

我國《仲裁法》第59條對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了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提出。

”因此,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後,應當注意如果裁決的作出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這一期限的規定是與仲裁的及時、高效、簡便解決糾紛的特點相適應的。

由於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各方當事人都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適用程序簡便、結案及時,因此若規定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過長,勢必使爭議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影響國內外商業關係的穩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

同時,時間過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作出正確的裁決。

但若規定的期限過短,則不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尋求司法上的救助。

因此,仲裁法規定的六個月是一個合理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