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申請裁決終審

撤銷仲裁申請裁決終審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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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衝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仲裁法》中規定的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首次將這一制度引入勞動仲裁。

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