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限是怎樣規定的?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限是怎樣規定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限是怎樣規定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限是6個月的時間,我國《仲裁法》第59條對當事人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期間亦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仲裁裁決這不僅不利於儘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大大影響了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

根據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覆》,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的撤申請之後,當事人不得上訴。該《批覆》雖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所作的批覆,但是依照法理,同樣應適用於涉外仲裁裁決。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指出,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三、法院撤銷裁決的依據有哪些?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上述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仲裁法》規定的一些具體的事項都是和仲裁活動有關的,當然在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間限制當中也做出了一些規定,具體點來說的話,它有6個月的時間方面的申請限制,當事人必須在6個月時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