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不是一審終審?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不是一審終審?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不是一審終審?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一審終審,我國《仲裁法》規定一審終審,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當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如果能夠證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有關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規定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對於仲裁裁決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的仲裁事項來進行認定,行政機關一般需要對具體的行政糾紛和矛盾進行調解處理,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裁決,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