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審理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審理條件是什麼?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審理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撤銷程序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三、撤銷後果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49條之規定,

如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審理程序

1.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啓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依法組庭組成合議庭,對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進行審理

3.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

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對於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銷。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則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時也是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並提起訴訟的。因爲我國的仲裁爲一裁終局的模式,所以在做出仲裁後是不能在繼續訴訟的,但對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請撤銷裁決的條件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再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