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什麼程序?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什麼程序?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什麼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各項審理活動的相關期限可以由合議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注意什麼?

(1)管轄法院是勞動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2)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要注意,一般是用人單位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撤銷,但是如果以下兩種情形是從收到法院的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撤銷:

①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裁決性質時,經審查認爲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

②勞動者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的。

(3)如果用人單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

三、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仲裁協議無效,除此之外當仲裁事項爲法律禁止仲裁的內容、訂立仲裁協議的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採取脅迫手段訂立的仲裁協議都是無效的。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屬於一般的民事案件,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中的普通審理程序。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具有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權,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訂立的,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採用脅迫手段訂立的仲裁協議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