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申請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申請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爲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

但是,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督權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法院有哪些?

1、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做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

2、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提出。

3、《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仲裁法》,從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開始計算,在6個月之內,都可以提交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員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存在違法行爲,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