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屬於什麼程序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屬於什麼程序?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屬於什麼程序

民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各項審理活動的相關期限可以由合議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爲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爲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做出來的仲裁裁決沒辦法上訴,即便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也只能向民事法院提出申請,所以,也能說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就是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在當事人遞交了申請書以後,等着人民法院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