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撤銷仲裁裁決程序是什麼

一、中止撤銷仲裁裁決程序是什麼?

中止撤銷仲裁裁決程序是什麼

1、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3、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爲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爲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就是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受理並作出決定。如果仲裁裁決的依法撤銷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法院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進行仲裁的話,也可以通知仲裁庭在指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但當事人一定要注意,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