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能否申請再審?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能否申請再審?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能否申請再審?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能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有關規定主要如下:

《關於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爲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規範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兩級法院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以及審理再審案件的各項程序。

第三條 申訴和申請再審程序應當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審分離原則。

第四條 申訴是指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確有錯誤,請求撤銷、變更生效裁判的訴訟行爲。

第五條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請求撤銷、變更生效裁判的訴訟行爲。

第六條 刑事案件申訴的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後兩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第七條 申訴或申請再審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爲基層法院,當事人直接向中級法院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中級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訴或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駁回申訴或申請再審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一)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被變更或撤銷的;

(六)同一法律事實或相同法律關係在實體處理上出現了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決的;

(七)原裁判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十)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十條 除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原審當事人可以下列未能合法參與審判事由提起申訴或申請再審:

(一)應當爲原審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卻未指定的;

(二)辯護人未合法獲得辯護權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獲得代理權,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辯護權或者代理權的基礎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剝奪原審被告人辯護權的;

(四)未經合法傳喚或者所作傳喚無效,以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五)未能合法送達一審裁判文書而致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的。

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再審的申請,它都是指的一些具體的形式類型的案件,對於民事的話並不是說再審,而是說二審,但是仲裁所進行的一個範圍的話,是解決民事方面的爭議,所以它和刑事當中的再審並沒有關係,但是從二審層面來說的話,是完全可以提出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