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退夥的情形
當然退夥的情形是:1、自然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法人合夥人喪失主體資格及其他法定的或約定的喪失資格的情形出現;
3、喪失償債能力;
4、全部的合夥份額被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