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

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
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
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有以下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六)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