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而對不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權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則是當前法律中的空白。


人物卡通形象未經許可使用也構成侵權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肖像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權利,該肖像的特徵是能夠透過該圖像得以辨認、區別該權利人,或者得以透過該圖像能夠指向具體的人,進而透過該圖像與權利人產生聯繫。


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人物肖像無論是‘卡通版’還是真實的‘寫真版’,如果能夠達到上述效果,就應該認定是權利人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