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爲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追訴標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