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房子“綁架”的婚姻,幸福何來

被房子“綁架”的婚姻,幸福何來
被房子“綁架”的婚姻,幸福何來
1、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的事實。這一觀點實際上就是規定的,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至於說“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也只是說對於一方婚前已付首付的房子,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在分割財產時需要將其判給實際產權登記人名下,但是由於雙方共同支付了之後的“按揭部分”,所有房屋扣除首付之外的價值,屬於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的財產,需要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個人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所獲取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對此進行延伸解讀,意味着法律其實是在鼓勵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婚姻”,因爲即便出現“當感情的小舟遇到風浪,讓我們說分手”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產出的財產越多,各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都能多獲取一些。



3、婚姻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財產的因素,但現在的問題是,財產意識正在一點點侵蝕着“兩情相悅”的感情空間。當網絡中日益高調宣唱“寧願坐在寶馬車裏哭,不願坐在自行車上笑”成爲時下男女談婚論嫁時對對方財產的要求,當日益增高的離婚率反證了人們爲什麼會對婚姻破裂後的財產分割極度敏感時,我們不得不再次明確婚姻和財產在幸福生活中孰輕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