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第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進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但是行即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第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第三行盡人事,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也就是進行貿易活動。第四,刑警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爲委託事務。雖然刑警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屬於委託人。第五,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