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徵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徵包括以下方面:
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體現。
2、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標的的行爲。
3、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全面、正確完成其合同義務的行爲。
4、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完成其合同義務的全過程。
5、合同履行是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