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六年桂林徵收土地政策

九六年桂林徵收土地政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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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政策

對於兼併重組,迄今爲止已有三份檔案,分別是2010年9月的國務院《關於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2013年1月由13家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併重組的指導意見》以及今年3月24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對比之下,新近發佈的國務院檔案最大看點,是在土地政策上更爲嚴格——由四年前的允許兼併重組企業繼續使用土地,變爲要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

2010年9月的《意見》規定,兼併重組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就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實行有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依法作爲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新《意見》則要求,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因兼併重組而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於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

之前的《意見》還允許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確定的企業兼併重組項目涉及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可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但新《意見》則要求,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覈可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爲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