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認定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於特許經營資格、資訊披露等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特許經營合同管轄地一般爲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一般來說,合同簽訂之後就會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該合同在簽訂時一方採取了欺騙、脅迫等手段,這份合同就會無效。特許經營的受許人與特許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對相關的條款進行確定,以避免出現後續的糾紛,浪費財力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