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一下仲裁的運用範圍是怎麼規定的哪些糾紛可以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透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仲裁的適用範圍。仲裁法是根據這樣的原則加以規定的:第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第二,仲裁事項涉及的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第三,仲裁的範圍限定爲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一般就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