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宣告死亡

民法總則關於宣告死亡
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爲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爲失蹤人死亡的時間。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試用【好問手機律師】,一款手機應用軟件;免費發佈諮詢資訊後在線律師會及時回覆,各大應用市場都可以下載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