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點、土地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景點、土地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場地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地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盒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參照《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滬稅地[1992]33號)第六條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設備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徵收印花稅。因此,場地租賃費簽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範圍,不徵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