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再審之間的區別和聯繫

一審、二審、再審之間的區別和聯繫
一審、二審、再審之間的區別和聯繫
1、第一審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訴訟程序的繼續和發展。
2、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它們與第二審程序同屬於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經過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上訴審法院即適用第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運用第二審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程序沒有規定的,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訴訟程序雖然都屬於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其主要區別如下:
1.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2.第二審程序審級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的程序;而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 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 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只能採取合 議制,並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爲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爲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對象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只能採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取開庭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