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註冊資本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未實繳註冊資本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未實繳註冊資本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是,股東未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繳註冊資本的,當公司資不抵債進行破產清算時,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