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召回義務指的是什麼

經營者的召回義務指的是什麼
經營者的召回義務指的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