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的義務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說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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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的違約行爲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依照合同法相應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調整消費者合同法律關係的法條可以適用。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應優先適用。

本案中超市以乘客未能提供購物發票爲由主張其不能以消費者身份提出違約之訴。對此,法院認爲,既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費班車,超市即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現超市違反了該項義務,即構成違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明確了較爲具體的人身損害救濟制度,以使經營者賠償受損害的消費者所蒙受的全部的不當利益。因此受損乘客選擇消法要求超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