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人的贍養

無子女人的贍養
無子女人員的遺產分配問題
  一,無子女的人如果生前留有遺囑,那還是要以遺囑爲準,如果沒有遺囑,纔會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無子女的人死了,遺產主要有以下幾種去向:  1,可以立遺囑捐贈,或者說明自己死後遺產留給某個具體的人或者多個人。  2,無子女不代沒有父母和配偶,父母和配偶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如果無子女人員的父母先去世,也沒有配偶,那麼可以由兄弟姐妹(第二序位繼承人)來繼承,以此類推。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開始後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