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不滿10年的,爲復員、轉業軍人個人所有。
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產補助費,歸複員軍人本人所有。
(2)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3)一方的人身保險金。
因人身保險金具有補償或者養老性,因而只能作爲個人財產。
另外其他的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如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衛生費補貼、托兒補助費、計劃生育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補貼等)、以及實行公費醫療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療費。
(4)一方的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劑以及夏季冷飲費等。
(5)與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財產,如獎狀、獎盃、獎牌、獎品、榮譽證書、科研津貼,一方創作的手稿、文稿等,應爲個人財產。
(6)夫妻雙方約定爲個人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