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拆遷後離婚歸屬

農村自建房拆遷後離婚歸屬
農村自建房拆遷離婚歸屬
如果屬於本集體內部的村民,符合如下條件,買賣合同有效。

具體政策到當地國土資源局查詢辦理。

法律依據《山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爲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佔用的村內空閒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