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追償人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哪些

作爲追償人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哪些
作爲追償人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哪些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爲追償人;
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該組織是追償人;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委託的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追償人;
4、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賠償義務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根據自己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