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丟失,持有人怎麼保全和恢復票據權利

承兌匯票丟失,持有人怎麼保全和恢復票據權利
承兌匯票丟失,持有人怎麼保全和恢復票據權利
權利人在票據喪失的情況下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1、申請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據持有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申請宣告該票據無效。
2、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告知並催促利害關係人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程序,有的也稱爲除權程序。
3、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

風險提示:爲了防止撿到匯票的人去兌付匯票,公司應當立刻到票據支付地所在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會同時通知兌付人停止兌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在公示催告期間,任何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爲均是無效的,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你們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