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辯護與代理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律師刑事辯護與代理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律師刑事辯護與代理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1、產生根據不同。辯護律師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訴訟代理律師參加訴訟的根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並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辯護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代理律師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只能附屬於被代理人,並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係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範圍不同。辯護律師享有法律賦予的廣泛的訴訟權利,甚至有些權利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享有,若辯護律師享有的獨立辯護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提出意見權、獲得通知權等;而刑事代理律師是否能參加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均需由授權決定。
6、活動名義不同。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律師進行活動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