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工傷認定法院判決爲工傷

未申請工傷認定法院判決爲工傷
法院判決能否作爲工傷認定的證據

工傷認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爲,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工傷認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據法律法規授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工傷認定結論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但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工傷認定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