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對單位行賄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單位行賄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應予立案:

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向3人以上行賄的;

向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於很多犯罪,我國爲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的運用,一般都格外製定的有相應的司法解釋。

那麼對單位行賄罪有什麼司法解釋呢?本文將就這個問題爲大家做具體闡述,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刑法條文]第三百九十一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大家可以看到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解釋內容不多,主要就是關於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各位需要注意了,由於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因此這兩種犯罪主體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都是不同的。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