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款通知寫法要注意什麼?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他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通知即可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局依治安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即可執行。違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程序作出通知即可執行。

行政罰款通知寫法要注意什麼?

罰款通知單在結構上分爲“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正文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與期限”、“不服處罰通知的救濟途徑”及尾部的“處罰機關”、“處罰時間”。

一、發案情況。

這一部分包括兩層:一是案發情況,主要寫明:什麼時間,是因羣衆舉報、市場巡查、質量抽查或日常監管,而發現當事人的什麼行爲,涉嫌構成何種違法行爲;二是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立案調查。這樣表現出我們啓動調查程序的合法性。

如果是商標侵權行爲,製售僞劣商品行爲或無照經營行爲等,在立案調查後,往往有強制措施跟上,所以在這一部分還應寫明我們實施強制措施的情況。如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涉嫌無照飲食經營的餐桌、炊具等採取了扣留的強制措施,同時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工商強字(2006)第××號《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

二、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主要抓住違法構成的要件,從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涉案標的物,違法手段、違法目的、違法過程、有無後果等幾個方面,闡明整個違法事實。這一部分,大家比較熟悉,寫得也比較順。但存在問題仍然有,主要有這樣幾點:

1、對實施違法行爲的主觀狀態描述不清。如當事人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狀況是否知道不合格;其商業賄賂的目的是否是爲了獲得交易機會等。

2、違法手段表述不清楚。如當事人“假借”廣告費、宣傳費收受商業賄賂,在違法手段的表述中不能講清當事人是如何“假借”的。有這樣兩份處罰通知書:

(1)當事人在2005年度,假借“宣傳費”的名義,收受供應商16000元;

(2)當事人在2005年收受三十餘家供應商的廣告費28.49萬元,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廣告收入”,同期“其他業務支出/廣告支出”科目中,除繳納5%計1.58萬元營業稅外,無其他支出,證明當事人假借廣告費名義,收受商業賄賂。

顯然第一份處罰通知沒有第二份好,它沒有能講清當事人如何“假借”的違法手段。

三、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

這是說理式處罰通知單的第二重點部分。從各個局報送市局的說理式處罰通知看,這一部分基本都寫成了證據目錄,成爲一個證據清單。如本案有下列證據:(1)詢問筆錄;(2)銷售發票;(3)現場檢查筆錄;(4) ××證人的詢問筆錄;(5)××的投訴信(或舉報記錄)等。有的甚至把我們辦案的程序也作爲證據列舉。如有的把處罰告知書也列爲證據。這樣表述不符合說理式處罰通知書的要求。

這一部分所以被稱爲“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其核心就在“證明”二字上。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按證據規定的要求進行列舉。

1、證據來源:如當事人提供的××年度的會計賬冊;某某××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證人的詢問筆錄等。

2、證據的狀態:如××號《鑑定報告》、××年度“往來帳”複印件(共××頁),××公司開具的NO××銷售發票複印件(×份)。

3、證據的內容:如判定××產品爲不合格產品;××物品數量多少,單價多少,總金額多少等等。

4、證明的內容:如當事人的《詢問筆錄》,陳述了當事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銷售××商品(批號、批次)的情況,證明銷售××商品的事實。又如:××質檢所××號檢驗報告,依據GB××××-××號國家標準檢驗,判定××產品爲不合格產品;證明當事人所銷售的××商品爲不合格商品。

在單項證據表述時要按上述四個方面進行,而在列舉證據時,則應保證所列舉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明的鏈條。

同時,依法應對當事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證據,也應一一列舉,決不允許隱匿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列舉證據的核心是“證明”,證明什麼呢?證明違法行爲是否存在。其意義不僅是在實踐我國“以事實爲依據”的法制原則,而且也是檢驗我們辦案質量的重要措施。舉列的過程就是證據梳理的過程,我們可以發現這些證據是否是依法取得的、證據之間是否形成證明鏈、證據鏈中是否有缺失的環節、所辦案件還有哪些需要補證的地方等等,從而保證案件質量,使案件辦成真正意義上的“鐵案”。

四、處罰依據。

這一部分的重點是講清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違反了國家的哪部法律、法規或“條規”的哪條哪款,依據當事人所違反的法律規範,應受何種法律處罰,處罰的種類、處罰的幅度,同時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告知當事人我們對其違法行爲擬作出的處罰,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當事人申辯的意見。

這一部分包括二層:一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在聽證過程中申辯的理由和依據;二是當事人雖未申請聽證,但在調查過程中所陳述的申辯理由和依據。對這些申辯理由可以進行歸納,但一定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出來。

六、說理。

我們平時強調要文明執法,文明執法體現在哪裏?就應當體現在這理。陳述、申辯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即使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作了不實事求是的陳述,或爲推卸責任、減輕責任說了一些不妥當的話,也是可以理解的。更何況當事人有的申辯還可能是因對法律理解的錯誤。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從事,而應用充分說理幫助當事人提高思想認識。

怎樣說理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當事人違法的原因、過程、結果以及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爲的認識、悔過改正的程度等方面,對照國家行政管理的具體法律規範進行闡述,以此來提高當事人對自己行爲違法性的認識。對當事人提出的沒有道理的申辯,應講明不予採納的原因;對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確有悔過改正表現的,應予肯定。以此來充分體現“說理”。

七、行政處罰。

這一部分是依據具體的法律規範,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做出具體的行政處罰。所以要寫明處罰的法律依據、處罰的幅度。同時還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這是體現我國“以法律爲準繩”的法制原則的要求。所以應把具體法律規範的內容、罰則等表述清楚。

對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扣留、封存等強制措施的,除扣留或封存的物品,在處罰時被依法沒收的外,都應在處罰時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要強調的是整個辦案的程序,從立案調查、取證、檢驗鑑定、強制措施的實施與解除、處罰告知、各項法律文書的送達等步驟和程序,在處罰通知書中都必須完整表述,不可遺漏。因爲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證我們執法行爲的合法。

行政罰款通知寫法是現在很多執法部門非常困擾的問題,很多執法人單純的在罰款通知單上列明罰款的數額,卻沒有明確和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或者缺少處罰的法律依據,或者違法的事實和手段表述不清楚,導致當事人申辯產生糾紛。瞭解一些罰款通知寫法還是很有幫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