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告告知要求需要注意什麼?

對於一些從事行政方面的工作人員來說,執法守法是對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人爲了眼前的利益做出忘本的的事情出來,就會收到相關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處罰公告告知要求詳細細節,小編在這裏做出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要求需要注意什麼?

一、行政處罰公告告知要求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行政處罰公告告知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複議什麼區別呢?

行政處罰聽證應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前,向做出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複議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後,向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聽證會舉行之後,行政機關可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生效後可以馬上執行,也可以視情況暫緩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行爲,不是行政處罰。前者多是後者的調查階段的一個措施,一般情況下,對二者都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

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應怎麼送達

應該在行政機關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機關名稱。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不管從事怎樣的工作,在怎樣的崗位上,都需要執法守法,做一個對自己負責人的人,不要因爲眼前短暫的利益,而賠上自己整個人生,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家人的不負責,所以,做一個守法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以上就是對行政處罰公告告知要求的細節進行簡要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