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書需要告知被告人嗎?

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書需要告知被告人嗎?

隨着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的不斷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爲,如果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爲,也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那麼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書需要告知被告人嗎?按照有關的規定,當不法分子被逮捕後,有關部門要在5天內進行告知,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書需要告知被告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八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羈押地的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沒有設立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由巡迴檢察人員或者派駐專職檢察人員進行權利告知。

二、如何擴大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來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是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對象,案件來源就在看守所內,就是這些被羈押人員。

從各地實踐來看,一般採取以下有效方法:一是全面告知權利。向每一名新入所人員告知捕後有權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注意使用生動的案例讓入所人員瞭解該項權利如何行使,以及行使該權利後可能產生的正面效果,鼓勵在押人員主動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二是加大對外宣傳力度。依託對外檢務公開、檢察開放日以及檢察官接待等活動,積極介紹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開展的情況,並展示辦案實效。有的檢察機關專門針對律師事務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宣傳,有的檢察機關創新設立羈押必要性審查微信申請平臺。三是用足用活依職權主動審查機制。採用“普遍撒網,重點打漁”的方式,安排專人定期對所有在押人員進行梳理篩查,甄別逮捕後可能不適宜或者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員,重點關注小額侵財以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輕傷類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社會危害性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意願強烈,法院輕緩判決率高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羈押期限可能超過刑期的案件,經初步評估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在押人員依職權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在近幾年中,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普及,大部分的公民的法律意識都會得到一定的提升,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違法的事情,不僅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也會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在這裏也是建議廣大的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整個社會的治安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