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被告知人由誰進行告知?

一、移送審查起訴被告知人由誰進行告知?

移送審查起訴被告知人由誰進行告知?

移送審查起訴被告知人由公安機關進行告知,移送審查起訴主體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案卷材料移送給檢察機關,因此由公安機關告知。移送審查起訴由檢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裏有明文的規定:凡是由公安機關偵查並且結案的每一案件,都應該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實清楚,爲案件所提交的各項證據充分正確,並且寫出關於是否起訴的意見書,和所有的相關案卷材料以及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由檢查員最終審查決定。這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一些具體的案件審理情況都是由不同的部門來進行告知的,比如說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就需要由相關的人員通知被起訴人員。在此狀況之下的話,被起訴人員擁有相關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包括律師辯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