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意味着什麼?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意味着什麼?

一、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意味着什麼?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二、審查起訴的證據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覈實。

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

最後還應注意,證據是否充分,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會進行移送到檢察院,但一般在審查起訴之前就會以告知書的形式來進行通知犯罪嫌疑人,這也是嫌疑人有權利知道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按照條款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不會付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