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是什麼

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是什麼

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由公安機關偵查並且結案的每一案件,都應該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實清楚,爲案件所提交的各項證據充分正確,並且寫出關於是否起訴的意見書,和所有的相關案卷材料以及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由檢查員最終審查決定。這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查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的時候,有幾點必須要查明:

(一)關於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訴訟所提交擁有的證據是否確實和充分,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是否真實成立,罪名是否正確。

(二)訴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沒有未被發現的其他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案件是不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沒有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審查起訴告知書就是指對案件審理完畢,將此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接着,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所移送來的案件進行仔細的核查和審查,會根據審查結果來決定對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結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如果決定不起訴,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告,如果被告對判決結果不滿,可以想上級人民檢查院提出申訴,請求下一步的公訴。注意這個時間要求是在被告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纔可以。

所以,當訴訟當事人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的時候,說明刑事案件已經到了人民檢察院的進行公開審查的階段。只有等審查之後纔開始正式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