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起訴告知書格式是怎樣的

一、移送起訴告知書格式是怎樣的?

移送起訴告知書格式是怎樣的

(一)標題

告知書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有時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二)正文

1、開頭。寫行文的緣由、背景和依據。

一般來說,告知書的開頭或說明根據上級的有關指示精神,或簡要敘述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疑惑和困難。

2、主體。寫需要商洽、詢問、答覆、聯繫、請求批准或答覆審批及告知的事項。

3、結語。不同類型的告知書結語有別。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對方事項,則結語常用“特此告知”。

案件移交檢察院後,一般不會通知家屬,除非犯罪嫌疑人有想讓家屬請律師或見家屬的要求。

二、審查起訴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在司法機關做出的某個決定,需要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告知其家屬的情況下,告知書的寫法,就像開頭大家瞭解到的這樣,可是移送審查起訴的這個決定,公安機關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也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主動問詢的話纔會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