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多久能放人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多久能放人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多久能放人

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指的是對於那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看需不需要進行繼續羈押。如果不需要再進行羈押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相關的辦案機關釋放或者改變對於被告的監督活動。

一般這種案件是案件的辦案機關所對應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統一辦理,然後一些偵查監督或者檢查技術等部門會進行相應的配合。一般如果人民檢察院發現該案件證據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或者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存在犯罪事實的,或者繼續羈押嫌疑人的話,可能羈押的時間反而超過了可能判處的期限。這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該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建議。

還有一些情況,比如一些正在哺乳期的婦女、患有嚴重疾病無法自理的、未成年人或者75週歲以上的人等,如果他們具有悔罪的表現,即使考慮釋放以後也不會對社會造成多大危害。那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改變羈押方式的建議。

除了人民法院發現這些情況進行建議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近親、辯護人等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進行羈押的必要性檢查。但是申請的時候一定要說明不需要再繼續羈押的理由,然後人民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被告的悔罪表現、犯罪事實等進行綜合審查,考慮釋放以後會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最後會綜合評價有沒有必要進行繼續羈押。如果透過審覈的話,就會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的建議。但是要注意綜合不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據、具體理由等,相關機關應該積極配合在十天之內進行處理,然後將最後的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查清楚以後,如果確認對社會和公民不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後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不會再進行繼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