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可能嗎?

批捕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可能嗎?

一、 批捕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可能嗎?

批捕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百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度必要性進行問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答。有關機專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所以,羈押必要性審查要經過一定期屬限才能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案件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審、立案、審查、結案的幾個部分:

1、申請與受理

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檢察部門依據職權啓動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透過申請啓動。

申請人應當向刑事案件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並說明不需要羈押的理由。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初審,並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對於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審查與結案

經過初審,認爲可能存在不予羈押的法定情形的,應當經過批准後予以立案,立案後將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繼續羈押的理由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爲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經審查認爲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對於批捕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況,是爲了對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犯罪事實進行確認,並進一步確定該批捕行爲是否合法,對於在羈押必要性審查過程中,發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應當立即釋放當事人,或者爲當事人辦理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