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性必要審查申請書由誰提出

羈押性必要審查申請書由誰提出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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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性必要審查流程

1、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向刑事案件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並說明不需要羈押的理由;2、檢察官初審,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3、檢察官制作《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製作《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審批表》,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4、結案。經審查認爲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經審查認爲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