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法律監督,有助於實現三個轉變:
(1)從“事先授權”到兼具“事後監督”。在原來事先審查批准逮捕權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後羈押狀態的審查權。
(2)從“一次性批准”到“動態監督”。在原來一次性批准決定偵查機關(部門)適用逮捕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的動態審查權。
(3)從“階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爲您介紹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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