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申請人:杜煜律師,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託律師。

羈押必要性審查對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530--------0410),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於2017年4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批准逮捕,現處於逮捕期間,羈押於某市第二看守所。

申請事項

一、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依法建議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對林某某作出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託律師,現依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其家屬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七條、十八條、《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特爲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法律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 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予立案審查。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林某某不存在押必要性審查不予立案的情形。

林某某涉嫌罪名爲非法持有槍支罪,不屬於《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的禁止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案範圍。

林某某非法持有槍支數量爲兩支。從量刑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四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林某某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僅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量刑範圍爲三年以下,起點刑爲管制,最高刑才爲三年有期徒刑。在量刑情節上,林某某是初犯,沒有加重情節。在偵查過程中,有認罪,坦白酌定從輕的情節。因此,即使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結果也會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林某某不屬於《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五項)的禁止性規定。

林某某涉嫌犯罪罪名由刑事拘留時的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變更爲逮捕時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該罪名的變更及確定,足以證明林某某的犯罪不存在不屬於《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六項致第九項禁止性規定。

林某某非通輯抓獲,也未曾辦理過取保候審,因此不屬於《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九)項規定禁止性規定。

林某某批准逮捕時間爲2017年5月26日,逮捕時間已經滿一個月。也不屬於《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十)項禁止性規定。

二,林某某沒有必要在看守所進行羈押,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1、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二)項,林某某拘留時涉嫌罪名爲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現在逮捕的罪名爲非法持有槍支罪。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並且涉及林某某的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或者監視居住條件,也符合該條第(四)項規定。

2、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五)項“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涉案中,林某某屬於沒有主觀惡性,也是初犯。

3、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一)項“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天津趙春華案中,趙春華非法持槍六支,二審判決“上訴人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被告社區矯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一條量刑的指導原則第(二項)(三)項規定。在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林某某刑期應當在一年以下,有可能適用緩刑。

4、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身體狀況一直不佳,長期患有重試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徵伴非侵入性呼吸支援,高血壓,高血脂性。

5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家屬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爲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供保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林某某家屬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爲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

6、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保證人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的情況並且保證監督犯罪嫌疑人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保證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做到:(1)遵紀守法;(2)保證隨傳隨到;(3)不干擾證人作證;(4)不作毀滅、僞造證據和串供的行爲;(5)保證不離開自己所居住的縣市。

7 、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也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義務。

此致

某市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17年6月27日